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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医保“飞检”来了,或将与绩效有关!
2021-12-10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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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检查结果将被纳入对被检省(市)医疗保障部门工作的绩效评价体系!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规范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工作。

  《办法》中列出了诸多需要医务人员注意的内容,现整理如下:

  

No.1 飞行检查结果将纳入绩效评价

  《办法》指出,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飞行检查结果纳入对被检省(市)医疗保障部门工作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对飞行检查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督导,对后续查处和整改不力的,可适时组织力量开展飞行检查“回头看”。

  同时,《办法》指出,针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或者长期性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约谈被检查对象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


No.2 飞行检查现场应当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参加

  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飞行检查组要求,明确现场负责人,配合现场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病历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飞行检查组的询问。

  现场检查应当至少有2名检查人员参加。现场检查应当做好文字或音像记录,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客观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情况。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以逐页签字或盖章等方式确认。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经询问对象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确认。

  

No.3 不配合检查将被依法依规处置

  飞行检查组对被检查对象不配合检查、未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移交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现场检查结束,飞行检查组应当与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就检查发现问题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和定量是否准确等有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

  飞行检查组应当采纳被检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合理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书面反馈意见,并移交飞行检查的相关文书、数据和证据等材料。

  

No.4 曝光典型案例

  《办法》称,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将飞行检查相关结果向同级卫生健康、中医药、财政等相关部门通报。

  同时,组织飞行检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飞行检查结果,曝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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