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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打击骗保行为?新版社保基金监督办法来了!
2022-02-26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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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卫界:构建监督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近日制定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办法》围绕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条主线进行规定,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

《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办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层级以同级监督为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同时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责任,上级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内部协同机制,监督工作具体实施机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应协同配合监督。规定与公安等部门的外部协同机制,鼓励支持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范围。《办法》从检查、受理举报、查处案件、法制宣传等角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进行了细化,并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列举了相应监督事项。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列举执行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政策、实施内部控制等监督事项。界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具体范围,针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列举遵守政策、基金管理使用等监督事项。针对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重要事项,将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重要事项纳入监督范围。

《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权限程序。《办法》根据基金监督工作实践明确了监督权限,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的监督措施包括要求提供、查阅、记录、复制有关数据资料,询问与被监督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查找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等权限。规范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程序,明确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综合运用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约谈、函询、通报等手段进行分类处理,对违法违规线索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相关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办管理、侵害社保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违规工伤认定、提前退休及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责任。细化社会保险法关于欺诈骗保规定的情形,明确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欺诈骗保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规范依法履职尽责,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明确违反要情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为保护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明确了危害数据安全的法律责任。


专家解读

我国原有《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已实施20多年。据人社部介绍,考虑到原办法与目前工作需要相差较大,因此紧扣地方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实际,以问题为导向,重新制定了办法。

通过整合和细化原有规定,办法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医院和保险公司等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主体给社保基金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并对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个人欺诈骗保情形逐项进行了细化。

“办法细化了违法情形、明确了法律责任,既防范打击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欺诈骗保行为,又防范打击社保经办机构和行使审批认定职责部门实施的侵占危害基金的职务犯罪。”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局长汤晓莉说。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经过多年整治,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控监管更加严格,传统的直接贪污挪用社保基金案件大幅减少。但仍有少数地区对监管重视不够,监管效能不强,加上社保基金管理宽松软、信息系统不完善、信息共享不到位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导致欺诈骗取、贪污套取社保基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包括死亡冒领、重复领取、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金等。

为及时摸排社保基金收支、管理风险,发现存在的问题,办法规定了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第三方机构检查、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等多种手段,以加强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

办法在加强对社保基金检查力度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社保经办机构、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监督处理。
  
此外,办法还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向本级人社部门、地方人社部门向上级人社部门及时报告贪污挪用、欺诈骗取等侵害社保基金的情况。对发现的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追究相关责任。

办法明确了人社部门内部相关机构的协同义务及与公安、司法行政、财政等外部门的协同配合要求,同时鼓励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监督、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案件往往发生在基层地区,而这些地方受编制所限,人员缺乏,监督力量不足,有的地方甚至没有设置社保基金的监督机构,有的地方设置了社保监督委员会,但监督效果也不理想。”中央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说。
  
专家普遍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理顺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体制,推动监督规范化,对侵害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
  
汤晓莉介绍,下一步,人社部在指导各地抓好办法落实、强化监督查处的同时,还将开展全险种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续推进建章立制,研究出台社保基金监督相关规定,不断完善社保基金监督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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